雇主與產品責任險
員工受傷、商品讓客人出問題,常常被誤以為「有勞保、有公意險就夠」。這兩件事走不同的法律責任,也對應不同的產險商品。開店的完整責任組合,通常是公意險+雇主相關保險+產品責任險,再加上火災等財產險。
雇主這條線:補償 vs 賠償
台灣雇主面對職災,至少有兩層:
- 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(無過失):只要是職災,不論公司有沒有犯錯,都要依法補償醫療、工資、失能或死亡。勞保職災給付可以抵充一部分,不足的缺口可用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(雇補險)來補。
- 民法上的侵權賠償(有過失):公司被認定有過失時,還可能要賠慰撫金等法定補償以外的項目。這塊較常對應雇主意外責任保險。
團體保險給員工的醫療或壽險,原則上不能把雇主的法定責任「抵銷」掉。勞保也一樣:它減輕部分補償,不代表民事訴訟不會來。
產品責任險
產品責任保險承保因製造、銷售或供應的產品有缺陷,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損,依法應負的賠償。食品業者另有最低投保規定。客人在店裡滑倒是公意險;客人帶回家吃了過期或受污染的食品,才是產品責任。
不保事項常包括:產品本身的修理或回收成本、已知缺陷仍繼續銷售、合約上承諾的保證責任。食安事件的民事與行政責任,保險幫的是民事賠償這一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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