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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 2026-09-15 更新 2026-09-15

告知、契撤與停效

這三件事決定保單「能不能賠、能不能退、會不會自己停」。金管會與壽險公會示範條款寫得很明確,下面是保戶版精要。

告知義務(《保險法》第 64 條)

訂約時,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。故意隱匿、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,且足以變更或減少公司對危險的估計,公司得解除契約——即使事故已經發生。但若能證明事故與未告知事項無關,不在此限。

解除權:公司知悉原因後一個月內要行使;契約訂立超過兩年,原則上不得再以告知不實解除(除斥期間)。

實務建議:

  • 只對「問到的」據實填,不要自行擴大到沒問的病史,但問到住院、手術、追蹤中疾病不要省略。
  • 不要讓業務員代填後叫你簽名。
  • 體況複雜寧可加費、除外或拒保,也不要賭兩年。

未盡告知而解除時,已繳保費是否退還依條款與個案,不要假設一定拿得回。

契約撤銷權(十日)

投保期間兩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,要保人可在保險單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,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公司撤銷。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費,契約自始無效。

  • 業務員親送:以簽收回條日期為送達日。
  • 郵寄:以簽收日為準。
  • 書面到達翌日零時生效;撤銷生效後的事故不賠,生效前的事故視為未撤銷。

親自臨櫃或掛號最清楚。若請業務員代辦,務必拿收據。傳統型壽險招攬前另有不低於三日的條款審閱期,那是投保前的權利,與十日契撤是兩段。

寬限、停效、復效

未繳保費不會立刻失效。年繳、半年繳通常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有 30 日寬限;月繳、季繳多自應繳日翌日起算(金融機構轉帳另依催告)。寬限內出事,公司仍賠,但會扣欠繳保費本息。

寬限結束仍未繳,契約停效。停效後兩年內可申請復效:

  • 停效 6 個月內:清償約定金額後,翌日零時復效。
  • 6 個月後:公司可要求可保證明,危險程度重大變更得拒絕。

停效滿兩年未復效,契約失效。有現價的保單可能走自動墊繳,墊到現價不夠也會停。要保人可書面停止自動墊繳。

申訴與安定基金

對理賠或契約執行不服:先向保險公司申訴,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。諮詢可打 1998

保險公司若發生失卻清償能力等法定情形,保險安定基金依規定對保戶提供一定保障,但有上限與排除項目,不是無限理賠保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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