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繼承與家庭
信託契約不能假設家人關係是白紙。配偶、子女、再婚、未成年、兩岸親屬,都會改寫「誰有權主張什麼」。顧問師第一節試題大量出在這一塊,不是考古題愛刁難,是實務上真的會翻案。
誰是繼承人
民法繼承:除配偶外,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。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,應繼分平均(例如配偶與兩名子女,三人各三分之一)。沒有遺囑時,就按這套分;有遺囑時,仍不能把特留分切掉。
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定比例(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配偶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;兄弟姊妹、祖父母為三分之一)。規劃「全部家業給接班的那一個」時,先算其他人依法能要回多少,再決定保險、現金、信託本金怎麼補。
遺囑方式(常考、也常寫錯)
常見有效途徑包括:
- 自書遺囑: 全文自己寫、記明年月日、親自簽名。未滿十六歲不能立遺囑。
- 公證、密封、代筆、口授: 見證人人數、什麼人不能當見證人(例如繼承人或其配偶)、誰筆記誰宣讀,都有形式要件。少一個簽名或找錯見證人,整份無效。
口授與代筆特別容易因為見證人不合格而失敗。企業家若找「自己人」全程操盤遺囑,風險很高。
家庭制度會連動財產
結婚在民法改為登記主義後,書面與證人要件仍是考點與實務點。夫妻財產制(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)會影響「名義上是誰的財產、身故時另一半能主張什麼」。信託委託人若把婚後財產全部放進他益信託,可能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衝突,需要一併規劃,而不是只問信託契約。
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有金額上限(長期為每人新臺幣 200 萬元,以現行條文為準)。家族有跨境婚姻或繼承時,這不是細則,是硬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