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案研討
研訓院系列九「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」用實際案例與模擬討論,把前面八個系列串成一套完整流程。本頁用一個教學示範用的綜合案例(非真實個案),示範從盤點到落地的推理過程;準備考試或接個案時,仍要照 規劃前的盤點 重新走一次自己家的清單,不要直接套用這裡的答案。
案情
林董事長經營中部一家機械製造公司,市值約十億元。家庭成員與盤點結果如下:
flowchart TD
F["林董事長(委託人)"] --- W["配偶"]
F --> S1["長子・已接班・任副總"]
F --> S2["次女・已婚・定居新加坡"]
F --> A["姊姊・大陸地區・多年未聯絡"]
S2 --> G["孫子・未成年"]
盤點後浮現的重點:
- 公司股權目前全部登記在林董事長個人名下,尚未做任何轉讓限制。
- 次女已是新加坡稅務居民,若直接繼承股權,未來處分或分配會多一層新加坡稽核。
- 大陸地區的姊姊仍是法定繼承人之一,繼承金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上限限制,但身分不能忽略,見 民法繼承與家庭。
- 孫子未成年,林董事長不希望他一成年就拿到大筆現金或股權。
- 林董事長希望在退休前仍能主導公司決策,不想現在就完全放手。
風險與需求排序
依 規劃前的盤點 的四項考量問過林董事長後,排序是:保有控制權(退休前)> 股權不外流給非家族成員 > 不要因為忽略姊姊的繼承地位而讓身後多一場訴訟 > 孫子成年前不要拿到整筆財產。這個排序決定了後面每一個工具怎麼組合,不是先選工具再套需求。
架構設計
flowchart TB
Founder["林董事長"] -->|股權移轉並限制轉讓| Holdco["閉鎖性控股公司<br/>章程鎖股權轉讓"]
Holdco -->|股權交付信託持有| Trust["家族信託<br/>本金自益・身故後轉他益"]
Founder -->|投保人壽保單| Insurance["人壽保險<br/>預留遺產稅稅源"]
Insurance -->|理賠金入| InsTrust["保險金信託"]
InsTrust -->|分期給付至滿一定年齡| G["孫子"]
Trust -->|依約分配股利| S1["長子"]
Trust -->|依約分配股利| S2["次女"]
Founder -.家族憲章.- Charter["家族憲章<br/>接班與退出規則"]
逐步解法
- 股權先進閉鎖性公司: 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給非家族成員,解決「股權不外流」的第二優先。細節見 信託法與公司法。
- 本金自益、分期他益的信託: 林董事長活著時仍是信託本金受益人並保留部分運用決定權,滿足「退休前保有控制權」;身故後轉為長子、次女分配股利、孫子延後領本金。保留權利愈多,成立時愈可能仍算自益,但身故後轉他益的部分要在遺囑或信託契約寫清楚時點,稅務判斷見 稅制。
- 遺囑處理特留分與姊姊的繼承地位: 就算跟姊姊多年沒聯絡,她的特留分仍存在;遺囑與信託契約要先算過特留分下限,並確認兩岸繼承金額上限,避免身後被主張扣減。
- 保險金信託給孫子: 人壽保單理賠金不直接進孫子個人帳戶,而是先入保險金信託,依約分期給付到滿一定年齡才給本金,避免未成年監護人代管時被不當動用。詳見 保險與信託。
- 家族憲章寫治理,不寫財產分配: 章程與信託契約才有法律效力;家族憲章負責寫「長子接班後,次女與家族的角色是什麼、日後有沒有進董事會的路徑」,降低股利分配之外的心理落差,見 家族憲章。
這個案例教我們的三件事
- 需求排序會改變架構,不是先有架構再套需求。 若林董事長最在意的是孫子而非控制權,本金自益的信託可能就要提前轉為他益。
- 一個問題常常不是一個工具能解決。 「股權不外流」靠公司章程,「分期給付」靠信託,「稅源」靠保險,三者缺一,整套規劃就漏風。
- 境外身分與大陸地區繼承人不能被規劃「繞過去」。 次女的新加坡稅務居民身分、姊姊的法定繼承人身分,都要先確認清楚,而不是規劃完成後才發現漏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