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制
家族信託最容易被賣成「節稅」。在台灣,比較誠實的說法是:稅是規劃的約束條件,很少是主產品。 做得好,是時點可預期、現金準備得夠、沒有踩實質課稅;做得不好,是成立當天就送來一張贈與稅單,或身後被併入遺產。
遺產及贈與稅仍是主軸
遺產及贈與稅法 管的是「無償移轉」。人死了算遺產,活著給出去算贈與。信託只是移轉的管道之一。
常見連動:
- 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定期間內的贈與,可能併入遺產總額(條文年限以現行法為準,考題長年出現「死亡前二年」)。
- 捐贈政府、特定保險給付、公共通行道路等,有不算進遺產總額的項目;「未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」反而可能要計入。
- 大陸地區繼承人另有繼承金額上限,見 民法篇。
信託課稅:看受益人與保留權利
境內信託課稅的直覺與 境外六大態樣 類似:
- 他益、受益人確定、委託人沒保留關鍵權利 → 常在 成立時 對贈與標的課贈與稅。
- 自益,或委託人仍可指定/變更受益人 → 比較像財產還沒真正給出去,贈與稅等到實際分配。
- 所得稅誰繳,看利益實質歸誰:委託人、受益人或受託人。
flowchart LR
A["信託契約成立"] --> B{"委託人是否保留<br/>指定/變更受益人等<br/>關鍵權利?"}
B -->|保留| C["視為自益<br/>財產實質上還沒給出去"]
B -->|未保留・受益人確定| D["視為他益<br/>財產已實質移轉給受益人"]
C --> E["贈與稅:等實際分配時課徵"]
D --> F["贈與稅:信託成立時課徵"]
「成立家族信託就可以把財產從遺產拿掉」這句話,只有在你真的放得夠乾淨、且活得夠久、且沒被實質課稅打回票時,才可能成立。保留愈多控制權,稅法愈可能當它還是你的。
保險不是自動免遺產稅
保險金指定受益人,原則上走保險契約,不當然等於遺產。但財政部對 實質課稅 有長期關注的特徵,考題與實務都反覆出現,例如:鉅額投保、高齡投保、舉債投保、短期投保、躉繳、保險費高於或接近保險金額、健康狀況明顯不佳仍投保等。符合愈多,愈可能被認為投保目的是避遺產稅,而把保險金抓回遺產總額。
規劃上,保險比較可靠的角色是 預留稅源與流動性:讓繼承人有現金繳遺產稅,不必立刻賣公司或賣房。要讓保險金不被一次揮霍或詐騙,再接 保險金信託。
公司與跨境
用投資公司、閉鎖性公司或境外公司「繞」贈與,可能碰到所得稅、遺產贈與稅,以及受控外國企業(CFC)等規定。股權低價移轉、盈餘不當累積在海外公司,都不是信託契約能遮住的。有境外公司或境外信託,把稅務申報當成架構的一部分,而不是事後補件。
規劃時另外幾筆稅要單獨算,不能只看遺產贈與稅:
-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本身的稅賦: 公司層面照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盈餘分配課稅規則走,成立閉鎖性公司不會讓公司免稅,它解決的是股權轉讓限制,不是稅負。
- 股權移轉稅制: 未上市股權買賣或贈與,要注意證券交易稅、所得基本稅額(最低稅負制)與股權價值的認定方式,低價轉讓容易被稽徵機關重新核價。
- 不動產移轉: 房地合一稅把房屋與土地交易所得合併課徵,稅率依持有期間遞減;信託財產若包含不動產,交付信託、信託期間交易與信託終止分配,各個時點的課稅認定都要先問清楚,不是等交易完成才處理。
- CRS 與海外所得申報: 共同申報準則(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, CRS)讓參與國之間交換金融帳戶資訊,境外信託、境外公司帳戶的資訊會被回報。申報海外所得時,要把這些帳戶當成申報範圍的一部分,見 常見境外信託 的 CRS 提醒。
稅率與免稅額會改
本站不列出可能過期的稅率表。做個案時請查財政部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額度,並請會計師算現金流:贈與稅要在成立時繳、遺產稅要在申報期限前籌到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