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信託
信託法第 1 條: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,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,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。
關鍵不是「把錢放銀行」,而是財產權先移轉,再由受託人依契約目的去管。沒有移轉,通常只是委任或保管,不是信託。
基本關係圖
三大角色與財產流向,是後面所有信託類型共同的骨架:
flowchart LR
A["委託人"] -->|"① 移轉財產權"| B["受託人"]
B -->|"② 依信託目的管理、處分"| C["信託財產"]
C -->|"③ 交付信託利益"| D["受益人"]
A -.->|"自益信託:同一人"| D
三大角色
| 角色 | 做什麼 |
|---|---|
| 委託人 | 設立信託、把財產交給受託人,並可在契約裡保留監督、變更或終止權 |
| 受託人 | 取得財產名義、依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;在台灣多半是銀行信託部 |
| 受益人 | 享受信託利益的人;可以是委託人自己、家人,或尚未出生的人 |
同一個人可以兼兩個角色。例如安養信託常是「委託人=受益人」(自益)。保險金信託常是保單受益人同時當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。
受託人原則上不能同時是唯一受益人,否則財產又回到自己身上,信託失去意義。
成立五要件
- 委託人:有處分財產能力的人。
- 受託人:承諾接受信託的人;營業信託須為信託業。
- 信託財產:金錢、不動產、有價證券等可移轉的財產權。
- 信託目的:必須合法、可能;以違法或不能之目的設立者無效。
- 受益人:私益信託要有受益人(或可得確定);公益信託以公共利益為目的。
契約信託用書面契約;遺囑信託在遺囑生效時成立;宣言信託只有法人能對自己的財產宣言成立公益信託。
自益與他益
| 類型 | 受益人 | 常見用途 | 稅上要注意 |
|---|---|---|---|
| 自益信託 | 委託人自己 | 安養、特定金錢信託買基金 | 原則上不課贈與稅 |
| 他益信託 | 委託人以外的人 | 照顧子女、家族傳承 | 信託成立時可能視同贈與 |
| 自益+他益 | 自己與他人並存 | 自己安養、兼顧配偶 | 他益部分可能課贈與稅 |
「視同贈與」的時點與計算見 信託稅制。規劃前不要只聽商品名稱,要看契約上的受益人是誰。
為什麼要用信託
- 專款專用:生活費、教育費、醫療費依契約支付,降低一次拿到大筆錢被挪用的風險。
- 意思延續:失智、失能後,受託人仍依當初約定執行,不必再重新授權。
- 財產獨立: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分開,原則上不受其債權人追索。
- 專業管理:信託業有分別管理、帳務與法令遵循義務。
信託不是避稅工具,也不能用來脫產害債權人;害及債權人的信託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