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管銀行
保管銀行是受託保管資產、辦理交割與監督的機構,業務常由銀行信託部承做,但契約與責任和「理財型信託」不同。考試抓三條線:投信基金保管、全權委託保管、僑外投資保管。
三條線的共同骨架,是「投資決定」與「資產保管」分離:
flowchart LR
A["投信/全權委託經理人"] -->|"下單指示"| B["保管銀行"]
B -->|"交割、保管"| C["基金/客戶資產"]
B -.->|"指示違反法令或契約"| D["拒絕辦理"]
投信基金保管
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必須委任保管機構。保管銀行依投信事業指示辦理買賣交割、保管有價證券、計算基金淨值所需資料,並在發現投信指示違反法令或契約時拒絕辦理。
基金財產獨立於投信與保管機構自有財產。投資人買的是基金受益憑證,不是跟保管銀行成立個人信託契約。
全權委託保管
客戶把錢交給投顧或證券商做全權委託投資時,資產應由保管機構保管,避免經理人直接碰錢。保管銀行依投資經理的指示交割,但資金與證券放在保管帳戶。
這是「投資決定」與「資產保管」分離,和特定金錢信託「客戶自己下單、銀行執行」不一樣。
僑外投資保管
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台灣有價證券,原則上要指定保管機構,辦理開戶、買賣交割、股息稅務與申報。這是市場基礎設施,不是個人安養信託。
保管 vs 信託
| 保管業務 | 信託業務 | |
|---|---|---|
| 核心 | 保管、交割、監督指示是否合法 | 依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 |
| 財產名義 | 依各業法規(基金、全權委託、僑外) | 受託人 |
| 典型客戶 | 投信、全權委託客戶、外資 | 個人、企業、公益 |
實務上同一家銀行可能兩種都做,對帳單與契約名稱要分開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