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法規
信託法規這一科,考試與實務都圍繞三塊:民事上的 信託法、營業上的 信託業法,以及 信託稅制。先把關係記清楚:信託法規範「信託這個法律關係」;信託業法規範「誰可以營業、能做哪些業務」;稅法決定自益/他益、所得與土地在哪個時點課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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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錢信託的管理方法(考試常考)
受託人有沒有運用決定權、財產是單獨管還是集合管,會組出不同商品名稱:
| 運用決定權 | 單獨管理 | 集合管理 |
|---|---|---|
|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,受託人有決定權 | 指定單獨管理運用 | 指定集合管理運用 |
| 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,受託人有決定權 | 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 | 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 |
| 委託人保留決定權(或委任第三人),受託人無決定權 |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 |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 |
市面上最常見的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」(買基金),就是委託人自己選標的,受託人依指示執行。
相關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