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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 2026-03-11 更新 2026-09-15

信託法規

信託法規這一科,考試與實務都圍繞三塊:民事上的 信託法、營業上的 信託業法,以及 信託稅制。先把關係記清楚:信託法規範「信託這個法律關係」;信託業法規範「誰可以營業、能做哪些業務」;稅法決定自益/他益、所得與土地在哪個時點課稅。

這一分類的頁面

  • 信託法 — 定義、財產獨立、受託人義務、監察人、公益信託
  • 信託業法 — 信託業、業務範圍、利害關係人、集合管理
  • 信託稅制 — 贈與、所得、土地、營業稅

金錢信託的管理方法(考試常考)

受託人有沒有運用決定權、財產是單獨管還是集合管,會組出不同商品名稱:

運用決定權 單獨管理 集合管理
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,受託人有決定權 指定單獨管理運用 指定集合管理運用
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,受託人有決定權 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 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
委託人保留決定權(或委任第三人),受託人無決定權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

市面上最常見的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」(買基金),就是委託人自己選標的,受託人依指示執行。

相關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