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融資產證券化
創始機構(例如銀行)把房貸、企業貸款、信用卡應收帳款等金融資產,移轉給特殊目的機構,再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。目的是把資產從創始機構資產負債表移出、提前回收現金,並把信用風險分散給投資人。
台灣主要依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》。架構有兩條路:特殊目的信託(SPT) 與 特殊目的公司(SPC)。
特殊目的信託(SPT)
創始機構當委託人,把金融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(信託業)。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給投資人(受益人)。資產獨立在信託財產下,創始機構倒閉時,已信託的資產原則上不進入其破產財團。
這條路用的是信託法的財產獨立,再加上證券化條例的發行與揭露規定。信託業務員實務科常考 SPT 的角色名稱:創始機構、受託機構、服務機構、信用增強機構、受益人。
特殊目的公司(SPC)
另設一個只為這次證券化存在的公司,創始機構把資產讓與給 SPC,由 SPC 發行資產基礎證券。SPC 業務範圍受限,避免跟其他生意混在一起。
SPT 用信託;SPC 用公司+資產讓與。投資人持有的證券名稱也不同。
flowchart LR
subgraph SPT["特殊目的信託(SPT)"]
direction LR
O1["創始機構"] -->|"信託移轉資產"| O2["受託機構"] -->|"發行"| O3["受益證券"] --> O4["投資人"]
end
subgraph SPC["特殊目的公司(SPC)"]
direction LR
P1["創始機構"] -->|"讓與資產"| P2["特殊目的公司"] -->|"發行"| P3["資產基礎證券"] --> P4["投資人"]
end
為什麼要獨立
證券化能成立,靠的是「資產與創始機構隔離」。若隔離不完整(還有追索、還在創始機構控制之下),會計與法律上都可能被認為沒有真正移轉。受託機構或 SPC 的忠實、分別管理義務,就是為了維持這層隔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