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法
信託法 是民事特別法,規定信託怎麼成立、財產怎麼獨立、受託人與受益人有什麼權利義務。銀行做信託業務時,民法、信託法與信託業法一起適用;私人間的民事信託,主要看信託法。
成立與效力
信託得以契約或遺囑為之。以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為信託者,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;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,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的文件上載明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的債權人權利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。但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有害及債權人,不在此限(細節以條文為準)。以違法目的設立者無效。
必須先抓住的條文群
| 主題 | 大概在哪 | 記憶點 |
|---|---|---|
| 定義 | 第 1 條 | 移轉財產+為受益人管理 |
| 財產獨立 | 第 10–14 條 | 非遺產、非破產財團、原則不得強制執行 |
| 受託人義務 | 第 22–35 條 | 忠善分報、禁止轉換自有 |
| 受益人權利 | 第 17–20 條 | 享有信託利益、撤銷違反目的之處分 |
| 信託監察人 | 第 52–59 條 | 為受益人為訴訟或訴訟外行為 |
| 終止與消滅 | 第 62–68 條 | 目的完成、不能完成、期限屆滿 |
| 公益信託 | 第 69 條以下 | 許可、監督、宣言信託 |
受益人的關鍵權利
受益人因信託的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。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,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;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(不動產等另有登記對抗問題)。
受益人可以拋棄其權利。多數受益人時,處分信託利益通常要依契約或法律規定,不能其中一人擅自決定全部。
信託的消滅
常見原因:信託目的已完成、不能完成、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、法院判決。消滅後,信託財產歸屬於契約所定的歸屬權利人;未定時,先歸屬於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,再不然歸委託人或其繼承人。
受託人在歸屬確定前,仍應繼續保管並為必要的處置。
公益信託
以慈善、文化、學術、技藝、宗教、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託,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。法人得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。監督、監察人與「近似原則」(目的不能完成時儘量轉作近似公益)是考試與實務都常出現的點。見 公益信託。
相關資料
- 信託業法
- 信託稅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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