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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 2026-09-15 更新 2026-09-15

信託財產

信託財產是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、並依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的財產。名義上在受託人名下,但法律上它是獨立的財產團,不是受託人的私產,也還不是受益人已經拿到手的財產。

獨立性在考什麼、用在哪

信託法第 10 至 14 條是核心:

效果 意義
不屬於遺產 受託人死亡,繼承人不能把信託財產當遺產分
不屬於破產財團 受託人破產,債權人不能拿信託財產還債
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受託人自己的債權人不能查封信託財產
不得抵銷 屬於信託財產的債權,不能拿去跟受託人自己的債務抵銷
混同限制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即使「碰到一起」,原則上不因混同而消滅

生活上的意思是:錢進了信託專戶,就跟銀行自己的錢分開。這也是安養信託能防詐、保險金信託能避免理賠金被掏空的制度基礎。

重要考點

信託財產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。例外強制執行,只限於因處理該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,或法律另有規定。

分別管理

受託人必須把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,不同信託之間也要分開。金錢可以依規定以分別記帳的方式為之,但仍須可辨識屬於哪一個信託。

實務上銀行會開信託專戶、做獨立帳務。你看到的信託對帳單,就是分別管理義務的具體呈現。

物上代位

信託財產的變形物仍是信託財產。例如專戶裡的錢拿去買基金,基金仍屬該信託;基金賣掉變回現金,也還是該信託的財產。這叫物上代位,避免受託人「換成別的東西就不算信託財產」。

強制執行的例外

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情形很少,考試常考:

  •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(例如修繕信託房屋的廠商債權)
  • 信託前已存在於該財產的權利(例如信託前就設定的抵押權)
  • 其他法律規定

受託人「自己欠的卡債、私人借款」不在此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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