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財產
信託財產是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、並依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的財產。名義上在受託人名下,但法律上它是獨立的財產團,不是受託人的私產,也還不是受益人已經拿到手的財產。
獨立性在考什麼、用在哪
信託法第 10 至 14 條是核心:
| 效果 | 意義 |
|---|---|
| 不屬於遺產 | 受託人死亡,繼承人不能把信託財產當遺產分 |
| 不屬於破產財團 | 受託人破產,債權人不能拿信託財產還債 |
| 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| 受託人自己的債權人不能查封信託財產 |
| 不得抵銷 | 屬於信託財產的債權,不能拿去跟受託人自己的債務抵銷 |
| 混同限制 |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即使「碰到一起」,原則上不因混同而消滅 |
生活上的意思是:錢進了信託專戶,就跟銀行自己的錢分開。這也是安養信託能防詐、保險金信託能避免理賠金被掏空的制度基礎。
重要考點
信託財產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。例外強制執行,只限於因處理該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,或法律另有規定。
分別管理
受託人必須把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,不同信託之間也要分開。金錢可以依規定以分別記帳的方式為之,但仍須可辨識屬於哪一個信託。
實務上銀行會開信託專戶、做獨立帳務。你看到的信託對帳單,就是分別管理義務的具體呈現。
物上代位
信託財產的變形物仍是信託財產。例如專戶裡的錢拿去買基金,基金仍屬該信託;基金賣掉變回現金,也還是該信託的財產。這叫物上代位,避免受託人「換成別的東西就不算信託財產」。
強制執行的例外
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情形很少,考試常考:
-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(例如修繕信託房屋的廠商債權)
- 信託前已存在於該財產的權利(例如信託前就設定的抵押權)
- 其他法律規定
受託人「自己欠的卡債、私人借款」不在此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