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託人義務
受託人是信託關係的核心:財產在他名下,處分權也在他手上。法律因此課予嚴格義務。信託業務員考試常用四字口訣 忠善分報。
| 口訣 | 義務 | 一句話 |
|---|---|---|
| 忠 | 忠實義務 | 為受益人利益行事,不得圖利自己 |
| 善 |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| 要用專業、謹慎的標準管理 |
| 分 | 分別管理義務 | 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、各信託之間都要分開 |
| 報 | 報告義務 | 向委託人或受益人說明管理情形 |
忠實義務
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,不得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,也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(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除外)。自己與信託「對作生意」(雙方代理)原則禁止。
違反忠實義務造成損害,要負損害賠償責任;因此而取得的利益,受益人得請求歸入信託財產。
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
注意程度高於「處理自己的事」。銀行當受託人時,要用金融業的專業標準:投資範圍有沒有逾越契約、付款有沒有依指示、帳務有沒有算對。
契約若約定「特定金錢信託、委託人自己下單」,受託人對投資標的沒有運用決定權,但仍要正確執行指示、保管財產與辦理交割。
分別管理與報告
分別管理見 信託財產。報告義務則是讓委託人、受益人知道財產現況與收支。營業信託會定期寄對帳單;契約也可約定更頻繁的通知。
信託監察人
受益人不特定、尚未存在,或為保護受益人有必要時,可以設信託監察人。他以自己名義,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的訴訟或訴訟外行為。
安養信託常請親屬、社福團體或專業人士當監察人:臨時大額支付、變更給付項目,多須監察人同意,避免受託人只聽失智後的委託人「改口」。
公益信託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,另有信託監察人相關規定。
受託人的責任與辭任
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,應負賠償責任。共同受託人原則上負連帶責任。
受託人可以辭任,但須經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,或有不得已事由時由法院許可。營業信託另受信託業法與契約拘束,不能說走就走、把財產丟著不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