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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 2026-03-11 更新 2026-09-15

信託業法

信託業法 管的是「以經營信託為業」的機構:要經主管機關許可、加入信託公會,並遵守業務、會計、利害關係人交易等規定。一般民眾找銀行辦安養信託、買基金特定金錢信託,對口的就是信託業。

施行細節見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。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

誰是信託業

信託業指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,以經營信託為業的機構。銀行經許可者,得兼營信託業務,實務上最常見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、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等另有專法,不是當然的信託業。

未經許可不得辦理信託業務,名稱也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的字樣。

可以辦哪些業務

信託業得經營的業務,以主管機關核定的範圍為限。考試與實務常分成:

  • 金錢信託:特定、指定、不指定;安養、保險金、預收款多落在這裡
  • 有價證券信託、不動產信託
  • 金融資產證券化 的受託機構角色
  • 保管業務:基金保管、全權委託保管、僑外投資保管
  • 其他經核准項目(如智慧財產權信託、租賃權信託)

同一家銀行可能同時有「信託業務」與「保管業務」,帳務與契約不要混為一談。

利害關係人與禁止行為

為防利益衝突,信託業對利害關係人的交易有嚴格限制(例如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利害關係人的財產,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且對受益人公平者除外)。廣告不得保證本金或收益率(法令允許的共同信託基金等除外,且仍須依規定揭露風險)。

信託業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執行業務,並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。這與信託法的忠善分報一致,只是營業上再用罰則與金檢把關。

集合管理與共同信託基金

信託資金得依規定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;共同信託基金則須另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。兩者都是「把很多人的錢集合運用」,但法律定位、可否分割轉讓、監理強度不同。見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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