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信託
公益信託以慈善、文化、學術、技藝、宗教、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。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,並受其監督。和財團法人一樣都在做公益,但不必另外成立一個財團法人,而是把財產交給受託人(常是銀行或許可的信託業)依信託契約執行。
成立與消滅
成立方式:
- 契約: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約,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
- 遺囑:遺囑生效後,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與受託人完成
- 宣言:只有法人能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;自然人不行
消滅原因包括目的完成、不能完成、許可被撤銷等。目的不能完成時,儘量依「近似原則」轉作相近的公益,而不是直接還給委託人。
相關條文:信託法第 69 條以下、第 71 條(宣言)、第 84 條。
flowchart LR
A["委託人"] -->|"契約/遺囑/宣言"| B["受託人"]
C["目的事業主管機關"] -->|"許可與監督"| B
B -->|"執行公益事務"| D["不特定社會大眾(受益人)"]
M["信託監察人"] -.->|"監督"| B
監督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許可與監督,可檢查財產狀況、要求報告。信託監察人在公益信託幾乎是標配,用來保護不特定的受益公眾。受託人違反義務時,主管機關可解任或為其他必要處分。
稅務優惠
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,在所得稅、遺產及贈與稅、土地稅等常有減免或扣除。相對地,名義上叫公益、實際上圖利特定人,會被撤銷許可並補稅。義賣、義演收入全部用於公益時,營業稅也有特殊處理,見 信託稅制。
相關資料
- 信託法
- 影片:善用公益信託 支持公益活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