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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 2026-09-15 更新 2026-09-15

遺囑與繼承

沒有有效遺囑,就走民法繼承:配偶與血親依順位與應繼分分配。想把特定財產給特定人、排除紛爭、或搭配信託,才需要遺囑。形式錯了,整份可能無效。

五種遺囑形式

種類 法源 見證人 公證人
自書遺囑 民法第 1190 條 不需要 不需要
公證遺囑 民法第 1191 條 2 人以上 需要
密封遺囑 民法第 1192 條 2 人以上 需要
代筆遺囑 民法第 1194 條 3 人以上 不需要
口授遺囑 民法第 1195 條 2 人以上 不需要

自書必須親自書寫全文、記明年月日並簽名,不能只印出來簽名。見證人有資格限制(繼承人、未成年人等常不能當)。口授遺囑有做成後的轉換期限,不是「隨便講一句就算」。

規劃時不要忘記

  • 特留分:即使有遺囑,部分繼承人仍有法定最低保障。寫「全部給某人」而不處理特留分,容易訴訟。
  • 保險受益人 ≠ 遺囑:保單有自己的指定。兩者衝突時,要看契約與保險法,不要假設遺囑自動改寫保單。
  • 監護與未成年子女:遺囑可指定監護人,但仍受法院監督。

信託公會單元五。遺囑處理「誰有權拿」;信託處理「拿到以後怎麼用、誰來管」。高衝突家庭或受益人未成年、身心障礙時,兩者常要一起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