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與繼承
沒有有效遺囑,就走民法繼承:配偶與血親依順位與應繼分分配。想把特定財產給特定人、排除紛爭、或搭配信託,才需要遺囑。形式錯了,整份可能無效。
五種遺囑形式
| 種類 | 法源 | 見證人 | 公證人 |
|---|---|---|---|
| 自書遺囑 | 民法第 1190 條 | 不需要 | 不需要 |
| 公證遺囑 | 民法第 1191 條 | 2 人以上 | 需要 |
| 密封遺囑 | 民法第 1192 條 | 2 人以上 | 需要 |
| 代筆遺囑 | 民法第 1194 條 | 3 人以上 | 不需要 |
| 口授遺囑 | 民法第 1195 條 | 2 人以上 | 不需要 |
自書必須親自書寫全文、記明年月日並簽名,不能只印出來簽名。見證人有資格限制(繼承人、未成年人等常不能當)。口授遺囑有做成後的轉換期限,不是「隨便講一句就算」。
規劃時不要忘記
- 特留分:即使有遺囑,部分繼承人仍有法定最低保障。寫「全部給某人」而不處理特留分,容易訴訟。
- 保險受益人 ≠ 遺囑:保單有自己的指定。兩者衝突時,要看契約與保險法,不要假設遺囑自動改寫保單。
- 監護與未成年子女:遺囑可指定監護人,但仍受法院監督。
信託公會單元五。遺囑處理「誰有權拿」;信託處理「拿到以後怎麼用、誰來管」。高衝突家庭或受益人未成年、身心障礙時,兩者常要一起做。